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患者家属在错误认知下,支付本不该由建安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
这就构成了“非法占有为目的”。
更何况这类截单事件主要依靠救护车司机,所以医院为了让司机办事,通常都会给予奖金,可能是按单提成,可能是kpi考核奖金,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奖金!
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奖金,这就是不当得利!
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不当得利,这就是诈骗!
更何况,这场诈骗的后果,是造成了一名患者的直接死亡!
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张伟的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
医疗事故罪?
不!我要告你们,诈骗杀人!
然而,这个念头仅仅在他脑海中闪过了一瞬,随即就被他自己按了下去。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比任何人都清楚,想要将“诈骗罪”这个帽子扣在司机王江允头上,难度有多大。
这个罪名,看似完美契合,实则漏洞百出。
没错,司机隐瞒了“调度指令是送往第三医院”这一关键事实,诱导家属进入建安医院,直接导致赵大爷在错误的认知下,支付了本不该由建安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
这是骗取钱财。
但问题来了,收钱的主体是谁?
是建安医院,不是司机王江允!
王江允作为执行者,一分钱都没有直接从赵大爷手里拿走。
在法律上,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就出现了偏差。
当然,可以辩称司机是受医院高层指使,是共同犯罪。
可司机的直接动机是什么?奖金!
但这笔奖金是医院从营收里分出来给他的,而不是赵大爷直接给他的。
这就导致了最致命的逻辑断裂!
一个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构成要件,并且这些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清晰、统一的。
而在本案中,这几个要素的因果链被切得稀碎。
司机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司机诈骗患者家属的表现!
而司机的不当得利却来源于医院的内部奖励。
两条线,根本不重合!
张伟想到了120截单的另一种常见形式,司机开着私家面包车非法改装、喷上十字标的“黑救护车”去“接单”。
如果那天拉走赵大爷老伴的,是那种车。
那么诈骗罪将毫无悬念地成立!
因为在那样的案件里,司机就是老板,救护车是假的,医院是虚拟的,他用虚构的急救服务,直接骗取了患者家属的钱财。
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因果关系清晰明了,一告一个准!
可王江允开的,是正规医院的救护车。
他只是“带错了路”。
上了法庭,对方律师只要抓住这一点就有一大半胜诉的概率!
这也是这类截单事件为什么没有刑事判刑的先例,犯罪主体就锁定不了!
张伟挠了挠头发,这家伙,确实滑不溜秋的。
那么,还有什么罪名能用?
对于这种界定模糊的案子,张伟的原则就是有枣没枣都打一杆子!
先把所有可能沾边的罪名都罗列出来,编织成一张天罗地网,总有一款能把他牢牢套住!
他的笔尖在笔记本上稍作停顿,写下了第三个可能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救护车司机王江允,是民营建安医院的员工。
他利用自己驾驶救护车、掌握病人运送路线的职务便利,将本该送往其他医院的病人“截胡”到自家医院。
这就是为“他人”(建安医院)谋取了利益。
而他自己,也绝不可能是白打工。
医院内部必然有对应的奖励机制,比如每“截”一个病人,奖励多少奖金,或者将病人的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作为回扣返还给司机。
这笔钱,无论是叫奖金还是回扣,其本质都属于“非法收受的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截留病人,自己收受财物。
完美闭环!
张伟的嘴角刚刚勾起,随即又落了下去。
这个罪名,同样有它的难点。
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回扣是来自医院内部,钱款的流转并未经过外部。
通常来说回扣是来自外部,比如采购吃供应商回扣!
但是本案的回扣却来自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