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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吧 > 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 > 第876章 总有一款适合你!

第876章 总有一款适合你!(2/3)

方。

    这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患者家属在错误认知下,支付本不该由建安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

    这就构成了“非法占有为目的”。

    更何况这类截单事件主要依靠救护车司机,所以医院为了让司机办事,通常都会给予奖金,可能是按单提成,可能是kpi考核奖金,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奖金!

    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奖金,这就是不当得利!

    虚构事实,骗取钱财,不当得利,这就是诈骗!

    更何况,这场诈骗的后果,是造成了一名患者的直接死亡!

    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起步,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张伟的嘴角,勾起一抹冰冷的弧度。

    医疗事故罪?

    不!我要告你们,诈骗杀人!

    然而,这个念头仅仅在他脑海中闪过了一瞬,随即就被他自己按了下去。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比任何人都清楚,想要将“诈骗罪”这个帽子扣在司机王江允头上,难度有多大。

    这个罪名,看似完美契合,实则漏洞百出。

    没错,司机隐瞒了“调度指令是送往第三医院”这一关键事实,诱导家属进入建安医院,直接导致赵大爷在错误的认知下,支付了本不该由建安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

    这是骗取钱财。

    但问题来了,收钱的主体是谁?

    是建安医院,不是司机王江允!

    王江允作为执行者,一分钱都没有直接从赵大爷手里拿走。

    在法律上,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就出现了偏差。

    当然,可以辩称司机是受医院高层指使,是共同犯罪。

    可司机的直接动机是什么?奖金!

    但这笔奖金是医院从营收里分出来给他的,而不是赵大爷直接给他的。

    这就导致了最致命的逻辑断裂!

    一个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构成要件,并且这些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是清晰、统一的。

    而在本案中,这几个要素的因果链被切得稀碎。

    司机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司机诈骗患者家属的表现!

    而司机的不当得利却来源于医院的内部奖励。

    两条线,根本不重合!

    张伟想到了120截单的另一种常见形式,司机开着私家面包车非法改装、喷上十字标的“黑救护车”去“接单”。

    如果那天拉走赵大爷老伴的,是那种车。

    那么诈骗罪将毫无悬念地成立!

    因为在那样的案件里,司机就是老板,救护车是假的,医院是虚拟的,他用虚构的急救服务,直接骗取了患者家属的钱财。

    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因果关系清晰明了,一告一个准!

    可王江允开的,是正规医院的救护车。

    他只是“带错了路”。

    上了法庭,对方律师只要抓住这一点就有一大半胜诉的概率!

    这也是这类截单事件为什么没有刑事判刑的先例,犯罪主体就锁定不了!

    张伟挠了挠头发,这家伙,确实滑不溜秋的。

    那么,还有什么罪名能用?

    对于这种界定模糊的案子,张伟的原则就是有枣没枣都打一杆子!

    先把所有可能沾边的罪名都罗列出来,编织成一张天罗地网,总有一款能把他牢牢套住!

    他的笔尖在笔记本上稍作停顿,写下了第三个可能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救护车司机王江允,是民营建安医院的员工。

    他利用自己驾驶救护车、掌握病人运送路线的职务便利,将本该送往其他医院的病人“截胡”到自家医院。

    这就是为“他人”(建安医院)谋取了利益。

    而他自己,也绝不可能是白打工。

    医院内部必然有对应的奖励机制,比如每“截”一个病人,奖励多少奖金,或者将病人的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作为回扣返还给司机。

    这笔钱,无论是叫奖金还是回扣,其本质都属于“非法收受的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截留病人,自己收受财物。

    完美闭环!

    张伟的嘴角刚刚勾起,随即又落了下去。

    这个罪名,同样有它的难点。

    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个回扣是来自医院内部,钱款的流转并未经过外部。

    通常来说回扣是来自外部,比如采购吃供应商回扣!

    但是本案的回扣却来自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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