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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章 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依据是什么?!(2/2)

公开性(公开宣传)、利诱性(承诺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了……”

    张凯猛地睁开眼,冷汗顺着额头滑落。

    宗族捐款!

    这不仅仅是内部资金流转,这是面向多数人的集资行为!

    虽然是宗族,但在法律认定上,如果人数众多且利益关系松散,完全可以被认定为“社会公众”!

    如果自己刚才稍微敏锐一点,察觉到“融资修缮”这个词背后的金融属性,即便推导不出集资诈骗,也应该往“非吸”上靠!

    而不是死死盯着那个狭隘的“挪用”!

    “我太依赖直觉了……”

    张凯感到一阵绝望。

    他太相信那个“偿还儿子债务”的情节,以为这就是个简单的家庭伦理剧引发的经济犯罪。

    他忘记了,这是海龟汤。

    每一个字都是线索,每一个字也都是陷阱。

    现在,只剩下最后一个问题。

    为什么是集资诈骗,而不是非吸?

    两者只有一线之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主观上可能还是想经营、想还钱的。

    而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张凯抬起头,眼神中充满了血丝: “张老师……”

    “我复盘了一下。”

    “我承认,我被‘职务便利’这四个字误导,忽略了资金来源的社会性,错把‘非吸’或者是‘诈骗’看成了挪用。”

    “如果按照您的提示,这确实更符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特征。”

    张凯死死盯着张伟,问出了心中最后的困惑:

    “但是,为什么一定是集资诈骗罪?”

    “如果按照您的逻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成立。”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制造了虚假债务,虽然地契被查封,但资金确实是用来‘平账’了,并没有被您直接挥霍或者携带潜逃。”

    “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留有余地,定性为量刑更轻的‘非吸’。”

    “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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