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那日与狄仁杰、宋璟深谈后,他便将大半精力投入到了为咨政院制定一套详尽规程的思考与草拟中。这不是简单的修补补,而是试图为这个脱胎于他超越时代的构想、却又深植于当下现实土壤的新生机构,注入秩序与灵魂。
他闭目沉思,前世记忆的碎片与今生数十载的宦海沉浮、对人性与政治的洞察,在脑海中激烈地碰撞、融合。他回忆着那些遥远模糊的关于议会、议事规则的片段——多数决、议事日程、提案辩论、委员会、质询、表决……这些现代政治文明的精巧设计,在这个君权至上的时代,显得如此格格不入,却又如此必要。
“不能照搬,绝不能照搬。” 李瑾在心中默念。生硬的嫁接只会导致排异和夭折。必须找到一种既能体现“有序议事、理性协商、权力制衡”的核心精神,又能为当下大周君臣、士庶所能理解、接受,乃至逐步习惯的形式。
他睁开眼,示意侍立一旁的上官婉儿再为他添些浓茶。婉儿担忧地看着他憔悴的面容,轻声道:“国公,您已连续劳神数日,太医嘱咐需静养……”
“无妨,此事关乎国本,不可再拖。” 李瑾摇摇头,目光重新落回稿纸。纸上已写满了密密麻麻的字迹,有些地方涂改再三。
“咨政院之弊,首在‘无序’。” 他缓缓开口,既是对婉儿说,也是梳理自己的思路,“众人皆有言权,然无规矩以定先后、限长短、明范围,则必成菜市口之喧哗,各说各话,徒费光阴。故首要者,当立《议事细则》。”
他提笔,在“议事细则”下列出要点:
“一曰,定议程。每次会议,由主事官(狄仁杰或副职)预先公布议题,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以二三为限,以便深入。非议程内之事,不得临时起议,防止横生枝节。”
“二曰,分陈议。凡有见解欲陈者,需事先向书记官报名,注明所论何事,主事官据此安排发言次序。大体依‘先陈赞成,再陈反对,后陈他见’之序,或按抽签、轮流之法定先后,以示公允。不得无故打断他人发言。”
“三曰,限时言。每人每次发言,以燃尽一炷细香为限(约一刻钟)。言毕即止,若意犹未尽,可待他人言毕后再行报名。防止冗长空谈,独占讲坛。”
“四曰,就事论。发言需紧扣议题,不得人身攻讦,不得离题万里,不得重复已言。违者,主事官可敲木警示,三次不改,罚停当日发言权。”
“五曰,设专议。遇复杂议题,可于会前或会中,由主事官指定或众人推选数人(需兼顾不同出身),成立‘专议房’,就该议题先行详细研讨,搜集各方情实,拟定数种方案,再提交大会议论。如此,可提高议事之效。”
“六曰,明表决。议事非为清谈,最终需有结果呈现朝廷。然大周非西夷,咨政院亦非决策之所,不行‘多数决’。然可试行‘汇集众意’之法:就一议题,若多数咨政员倾向某方意见,可于会议纪要中注明‘多数以为如何’;若意见分歧,则并列各方主要观点及理由。主事官需于会议终结前,总结各方要点,力求清晰。最终条陈,需全体与会咨政员画押确认,以示负责。”
写到这里,李瑾停笔,沉思片刻。这“汇集众意”与“画押确认”,是他深思后的折中。强行引入“投票表决”在当下过于惊世骇俗,且容易引发“咨政院欲代朝廷决策”的攻讦。但若只是泛泛议论,没有一定形式的意见整合与责任体现,则议论易流于空泛,咨政员也易信口开河。如此规定,既能相对清晰地呈现主流意见,又明确了咨政员的责任(画押),且最终裁断权仍牢牢在朝廷,阻力会小很多。
“其二,在于‘不公’与‘徇私’。” 李瑾继续写道,“咨政员良莠不齐,或有借身份谋私,或泄露院议,或结党营私。此风不刹,咨政院必成藏污纳垢之所。故需立《咨政员规约》。”
“一曰,明禁。严禁咨政员借议事之机,为本人、家族或相关利益方谋取私利。严禁收受请托贿赂,为人‘代言’。严禁泄露未定之议,干扰朝局或市场。违者,一经查实,即刻黜落咨政员身份,永不录用,并视情节交由有司论罪。”
“二曰,避嫌。凡所议之事与咨政员本人、三代内血亲、姻亲或主要产业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该咨政员需主动陈明,回避相关讨论与画押。主事官亦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曰,核荐。咨政员递补、轮换,需有明确标准与程序。各地推举,需考察其德行、见识、行业代表性,出具切实考评,杜绝滥竽充数、请托钻营。现任咨政员若行为不端、长期不履职,经查实,主事官可提请更换。”
“四曰,公示。咨政员名录、所代表之界别地区、会议议程(涉密者除外)、最终呈报之条陈摘要(涉密部分可隐去),应择要公布,使朝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