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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章 小和尚(1/3)

    “为什么我们去星宿海得先去拜见那位西夏太妃?”

    兴州城里面,安世耿看着他老爹带他去的方向奇怪道。

    哪怕他们要还方圆债务,也不至于这个时候来找对方啊?

    天山派可是能让方圆特别提及的门派,鬼知道这里面的人武功到底能够有多高,所谓的高到天上又是指的哪个天?

    以及那离谱的能够让人死后重生的功夫,他们等把树种好了,有了把握再来不行吗?

    而且最近几大国家正在备战,正是想要宰肥羊的时候。

    毕竟三军未动,粮草先行,而西夏本身的经济嘛?

    那狗屎一般的经济政策早就把上下三代人都给搜刮干净了。

    西夏的经济政策,或者说对人民的主要盘剥手段是高利贷,也就是北宋曾经实行过的青苗法。

    但是,“青苗法”旨在解决农民青黄不接时的困境、抑制高利贷剥削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借贷对象和方式是在正月、五月青黄不接之时由农民申请接待,而且还是有着借贷数量限制的。

    年利息约20%(分两期偿还,每期10%),远低于民间高利贷(通常年息50%以上)。

    偿还时可缴货币或粮食,灵活适应农民需求。

    虽然这玩意儿后来不可避免的走偏,但的确也起到了一定正面作用。

    而西夏就把这点正面作用给发挥到了极致,也就是替上层敛财。

    西夏文《乾定申年典糜契约》,乾定申年二月二十五日,立契约者没水隐藏犬,今于讹国师处已借一石糜(像粥一样的食品)本,一石有八斗利,命屈般若铁处取持。

    全本利一齐,于同年九月一日本利聚焦在讹国师处,若过期不还来时,先有糜数偿还以处,依官法罚交七十缗钱,本心服。

    立契约者没水隐藏犬(押)

    相借者李祥瑞善(押)

    相借者李氏祥瑞金(押)

    知人李显令犬(押)

    这上面的国师指的是僧侣,并不是真的西夏国师,属于是私人借贷。

    西夏的私人借贷则通常由贵族,僧侣或者说就是有权势的人把握。

    那些民间的各种典当铺啊之类的借贷机构,就是他们的各种白手套,黑手套之类的玩意儿。

    当然,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利率80%。

    以及最后还款逾期以后,不仅得把该还的还了,还得向官府交罚款,罚款七十缗钱。

    (“缗”为货币单位,一缗通常指一串铜钱,约1000文)

    差不多7个月的短期借款让人到期偿还本金的 1.8倍,然后逾期一天,得交特么7万文罚款。

    这还是私人的,至于官方?

    宋李焘所着的《太平治迹统类》卷十五记载:“毅宗谅祚时,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

    一头一尾,一官一私,不论哪一个放贷的时候,都奔着把人的骨头给熬出三两油来。

    (李谅祚是西夏的第二位皇帝,乾定则是西夏献宗李德旺的年号。

    乾定申年为乾定二年,距离西夏于保义二年灭亡,还有约3年时间。)

    可以说,西夏是一个官方放贷,私人放贷,官方私人合流一起向老百姓放贷的高利贷国度。

    在这里,是真的可以让你从一出生就背负着贷款而活的。

    毕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催索债利门”规定:“诸人对负债人当催索,不还则告局分处,当以强力搜取问讯。

    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依法当索还,其中不准赖债。

    已给三次宽限,不送还债,则不准再宽限,依律令实行。

    若已给予债务人三次宽限期,其仍未还债,就不再宽限,按律令执行惩罚

    借债者不能还时,当催促同去借者。

    同去借者亦不能还,则不允其二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可令出力典债。

    若妻子、媳比所典钱少,及确无有可出典者,现持主者当还债。

    借债者还不上时,先催促同借者偿还。

    若同借者也无力偿还,不可让借债者与同借者的妻子、儿媳、未嫁女等还债,但可令她们出力典债。

    若其价值低于所欠债务或无可典之物,由现持主者还债。”

    简单来说,官府严禁借贷者赖账。

    或者说官府就是那些高利贷的打手,不仅负责替放贷人员追回这帮家伙放的贷款,还会对借贷者实行重罚。

    那借贷者有没有优惠政策呢?有,可以宽限借贷者三次时限。

    三次逾期不还以后,官府老爷就要来对你实行大记忆恢复术了。

    来了这一套大记忆恢复术以后,你还剩不剩得下财产,那官府老爷们就不敢保证了。

    甚至剩不剩得下命都是一回事儿,毕竟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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