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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章 明荷国通商友好条约(1/2)

    “该死!”

    天礼院邦交司的驿馆内,荷兰使者布鲁斯,正在咬牙切齿。

    作为巴达维亚总督安东尼·范·迪门派到大明跟陈天王洽谈通商条约的使者。

    布鲁斯本来是非常高兴的——因为在以往,他们与大明贸易,是需要借助一些个特殊渠道,借助郑芝龙等势力的。

    而如今,倘若能够直接的在大明港口停泊,贸易。

    少了中间商赚差价,对于提高利润,增大贸易规模,是非常之有利的。

    所以,在得到了大明官方的照会后,安东尼·范·迪门便迅速的派遣了以布鲁斯为首的荷兰使团,赶往了大明!

    但大明朝在金融货币上面的蛮横,却是让布鲁斯有些愤怒!

    强制兑换大明朝的银票进行贸易,这是妥妥的金融霸权啊!

    对于陈天王而言,这样的好处,当然是多多了!

    既能够强化货币主权,掌握贸易的主动权,又可以防止贵金属外流,扩大财政收益,加强对贸易的监管,防止偷税漏税,同时呢,借此为契机,使得银票出海,成为世界各国的储备外汇,这可真是好处占尽啊。

    但对于荷兰人,那可就没有什么好处了,只剩下坏处了!

    这也是布鲁斯为什么会在这个条款上面,针锋相对的缘故。

    可万没有想到,大明朝这边的态度竟然如此的坚决——要么签订,要么就断绝贸易!

    这可真是……

    断绝贸易,大明朝当然扛的住了——对于大明而言,断绝贸易什么的,没有任何的影响!

    少了海贸,影响会有,但绝不至于致命。

    但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嘛,少了大明朝的贸易份额,那就离破产不远了——废话,大老远从欧洲“赶大车”过来的马车夫们,结果到头来,运不回货物,只能够空船跑回程了。

    那还不得赔死了?

    当然了,面对着这样的情况,荷兰东印度也不是什么办法都没有。

    譬如说,他们可以通过武力的方式,让大明朝屈服!

    呃……

    布鲁斯在得知了陈天王的强硬态度后,下意识也是这个想法。

    可问题在于,他们连原本那个腐败透顶的大明朝都打不过,又如何会打的过这个,似乎真的具备着“法力”,貌似还是耶稣再世的陈天王呢?

    所以,千不甘,万不愿,布鲁斯还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条约——不签订的话,东印度公司就得破产了。

    所以,虽然骂着娘,但该屈服还是得屈服。

    只见到布鲁斯咬牙切齿道。

    “这个陈天王,真是太可恶了!”

    “我们只能够被迫,屈服于这个魔鬼的淫威之下!”

    ……

    在布鲁斯咬牙接受条约的第二天。

    首辅真君申耀荣便代表着大明朝廷,便与其正式签订了明荷国通商友好条约!

    条约内容如下!

    大明圣庭首辅真君与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执政,共秉天地之和,愿修两国之好,通商惠工,协和万邦。今特立此约,以昭信守,永敦睦谊——陈天王是神,是统御万邦的神明,大明只是他统御的一个国家而已,荷兰未来也可以是陈天王统御的万邦之一,因此,这份条约,自然不会由陈天王署名了!

    第一条 和平与平等款!

    一、大明与荷兰(下称“缔约双方”)永结友盟,互不侵犯。两国商民往来,当以礼相待,不得轻启衅端。

    二、凡交涉事务,皆以平等互敬为本,不得僭越轻慢。

    第二条 通商互市款!

    一、大明开放广州、泉州、宁波,上海,天津,登莱诸港,荷兰开放阿姆斯特丹、鹿特丹等同等数量的港口,供两国商船停泊贸易。

    二、双方商民可自由往来通商,货物按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强征勒索。大明海关税银十取其一,尼德兰税银亦依其例,双方不得擅自增减。

    三、荷兰商民于大明境内贸易,须以白银兑换九霄天阙所所发行银票,凡市易、纳税、结算,皆以其为准;私用外币,金银贸易,货物充公。

    第三条 传教事宜款!

    一、缔约双方准许对方派遣传教人员入境,宣扬其国教化。大明可遣宣教士至荷兰宣教,荷兰亦可派遣教士至大明,传教双方皆受保护,不可被法律限制行动,传教,双方教士皆不得私藏除自卫外的兵械,违者可依律究办。(附对自卫兵械的详细概述)

    第四条 司法管辖款!

    一、荷兰商民于大明境内犯事,由大明官方依照律令审断;大明商民于荷兰境内犯事,由尼德兰官府依其律法审断。

    二、商船入港,须遵港口章程。若船上争端涉及两国商民,由双方官吏会同审理。

    第五条 互保商民款!

    一、两国商船遇风浪、海盗之险,所在国须尽力救护,归还货物,不得私吞。

    二、商民于对方境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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