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引入“见义勇为”这个特殊因子呢?
如果我能通过庭审辩护,推动司法解释的延伸,将【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面对不法侵害人的持续纠缠与反抗】这一特定情境,补充解释进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呢?
张伟的眼神瞬间亮得吓人。
是的!
我要做的,不是在“故意伤害”里找借口,而是直接修改“正当防卫”的门槛!
我要利用【言出法随】,赋予“见义勇为者”一把尚方宝剑!
我要让法律承认:当一个人挺身而出维护正义时,他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是巨大的,因此,法律赋予他的防卫权,应当是无限的!
哪怕对方只是猥亵,哪怕对方只是推搡,但只要你是在阻挠见义勇为,只要你是在对抗正义,那么见义勇为者的反击,就应当被视为行使无限防卫权!
这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它不违宪!
它符合《宪法》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正义的本质!
他要把“见义勇为”补充进正当防卫的法条里!
只要是正当防卫,那就是无罪!
不过仅仅只是无罪辩护?
不!
这只是第一步!
如果仅仅是帮林父洗脱罪名,那也太便宜那个躺在地上的垃圾了。
明明是他猥琐人在先,被人制止了,竟然还有脸起诉人?!
无耻至极!
按照现行法律流程,即便林父无罪释放,那个猥琐男大概率也只是被另案处理。
起诉他什么?猥亵罪?
且不说他刚开始猥亵就被林父制止,属于情节较轻,单就他被林父打成轻伤二级这一点,法官在量刑时就极有可能对他从轻发落,甚至判个缓刑都有可能!
毕竟在很多法官眼里,“你都被打成这样了,也算是受到惩罚了”。
凭什么?
行善的人要被法律制裁,先作恶的人,凭什么还能轻判?
另案起诉,张伟不信任其他律师的水平,直接就在本案中张伟自己反诉!
反告他什么?
反告他猥亵?
不行。
主体不适格。
本案是故意伤害罪,是猥琐男起诉林父故意伤害他!
原告是猥琐男,被告是林父!
如果反诉猥琐罪,猥琐罪的受害人是那个女生,而不是林父。
原告只能是那个女生,而不是林父!
反诉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案子中原被告角色互换,原来的原告变成反诉被告,原来的被告变成反诉原告!
本案如果反诉猥琐罪,原告主体就不对,猥琐男猥琐的又不是林父!
张伟的目光死死锁定了视频背景中飞速倒退的街景。
案发时,公交车正在城市主干道上正常行驶!
这是一辆满载的公交车,车厢里挤得满满当当,起码有五六十名乘客!而车窗外,是川流不息的车流和路边的行人!
这个男人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公然实施猥亵,引起了受害人的激烈反抗和车厢内的骚乱。
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性骚扰。
他干扰了驾驶员的注意力!
甚至迫使身为驾驶员的林父不得不离开驾驶位进行干预!
甚至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人制止他呢?
如果他不满足于猥亵,要在车上当场上演“动作片”呢?
受害人的挣扎会不会撞击方向盘?骚乱的人群会不会挤压驾驶室?
一旦车辆因此失控,冲向路边,或者撞向对向车道……
那就是车毁人亡!
波及的不仅仅是车上的五六十个家庭,还有路上的无辜路人!
张伟在心中默默比划了一个爆炸的手势。
所以,他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那个女生的性骚扰,更是对整车人生命安全的漠视和践踏!
这无疑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猥亵罪顶格也就判个五年,一般也就拘役或者两三年。
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那是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虽然这次没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构成了“危险”,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刑期起步就是猥琐罪的上限!
既然心里已经有了盘算,张伟收回思绪,他抬起头,抽出纸巾擦了擦嘴,对着林晓晓微微一笑。
“林同学,把眼泪擦擦。”
“如果你相信我的话,明天直接去狂徒律所找前台,就说是我让你去的,签委托协议。”
“记得把监控录像拷贝到U盘上带过来!”
说到这,张伟顿了顿,眼神坚定:“我会为你父亲做无罪辩护!”
“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