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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章 这个案子怎么判(1/2)

    紫宸殿后阁,赵顼仔细览阅着韩缜的奏疏,嘴角微微上扬。韩缜的反应,甚至比他预想的还要“上道”。

    这份奏疏,简直是为他下一步的布局量身定做的完美台阶。

    “拟诏。”赵顼声音平静,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决断。

    他首先对韩缜的请示给予了充分肯定:

    “开封府尹韩缜所奏,老成谋国,深体朕心。陈家庄一案,情弊深远,非可常规处断。

    着依所请,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即行‘杂议’,务得实情,以彰国法。”

    这就名正言顺地将案件提升到了国家层面。

    随后,赵顼对于舆情和清议,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明姿态:

    “太学生、台谏官,关心民瘼,忠直可嘉。其所陈言论,杂议之臣及三司可酌情参采,以广视听,俾无遗策。”

    这既鼓励了清流,也等于给杂议和三司套上了一个无形的“舆论紧箍咒”。

    诏书颁下,一场由皇帝主导、看似公平公开的“大会审”和“大讨论”序幕,被正式拉开。

    “杂议”在刑部大堂举行。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以及开封府尹韩缜,四位朝廷重臣齐聚一堂。堂下,是案件卷宗和厚厚的《宋刑统》。

    会议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御史中丞代表清流,率先定调:

    “赵天禄为富不仁,逼债夺产,掳人妻女,气死陈母,实乃此祸之源!其死不足惜!

    陈大、陈二激于义愤,手刃仇雠,其情可悯!”

    要求从轻发落。

    刑部尚书则持重许多,手点律法:

    “中丞之言,合于天理人情。然,国法昭昭,杀人者死,律有明条。

    若因被害者有过,便可减死,则天下凶徒皆可借口复仇,法统何存?”

    大理寺卿倾向于技术性裁决:

    “当务之急,乃理清是‘故杀’还是‘斗杀’。观其情节,赵天禄先行挑衅,双方互殴致死,或可定为‘斗杀’,如此则刑责大有不同。”

    韩缜作为地主,反而话最少,大部分时间只是倾听记录,关键时刻才补充一些案发细节,确保讨论不偏离事实太远。他的核心目标已经达到:让各方观点充分碰撞,将矛盾暴露出来。

    争论持续数日。最终,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原心定罪”的经典训条下,杂议达成一个妥协方案:

    认定陈大、陈二构成“斗殴杀人”,但被害人赵天禄有重大过错,且兄弟二人事后有自首情节(按律可减等),故量刑上予以极大宽宥,判处兄弟二人流三千里,遇赦不赦。

    这个结果,既维护了“杀人偿命”的法律尊严(流放亦是重刑),又体现了“法外施仁”的皇帝恩典,堪堪堵住了各方的嘴。

    开封府尹韩缜请求“杂议”的奏疏送达政事堂后,实际主持日常政务的次相曾公亮与韩琦进行了商议。

    曾公亮的判断非常实际且老辣,他对文彦博,吕公弼分析道:

    “陈家庄一案,民怨沸腾,太学清议汹涌,此乃当前第一要务,须即刻平息,以防滋生事端。

    韩缜所请‘杂议’,可准,此为司法程序,彰显公正。然其所谓‘研拟禁绝高利贷新策’,缓不济急,且易横生枝节。

    当务之急,绝非空谈长远,而是依据《宋刑统》明载之律条,对京畿之地犯有确凿恶行的钱庄、豪强,予以一次雷厉风行的严惩!

    必须如此,既可迅速回应民怨,震慑不法,亦能向天下表明朝廷整饬纲纪之决心。”

    这一策略得到了共识。他们给皇帝的奏议核心明确而具体:

    “伏请陛下敕令开封府、御史台、刑部,即行督饬京畿各路州县。

    依据《宋刑统》中‘负债强牵财物’、‘以良人为奴婢质债’、‘违契不偿’等律条,对民间放贷取息中‘强夺民产、通良为贱、利过本契’等确凿无疑的犯法之行,立即查拿,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务求速效,以安民心。”

    此策的精妙在于:

    绝对的政治正确:完全在《宋刑统》的既有法律框架内行事,打击的是“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士大夫都无法从“法理”上反对。

    精准的目标锁定:只严惩民愤最大、证据最确凿的“典型”,如逼人为奴、强占田宅者,避免打击面扩大,引发整个行业的恐慌性对抗。

    迅速的成效导向:通过一次短促、有力的司法惩戒行动,快速平息舆论,稳定局面,这是经验丰富的官僚集团最擅长也最优先的选择。

    赵顼看到政事堂的奏议,立刻明白这是当前最稳妥、最高效的方案。

    他需要的是尽快控制局面,并借此树立自己“厉行法治、体恤民情”的明君形象。至于更深层次的改革,需待时机成熟。

    他即刻下诏,完全采纳政事堂之议:

    “依政事堂所奏。敕开封府、御史台、刑部,即刻依《宋刑统》律条,严查京畿放债取息中之不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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