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朝廷大臣们竞相以严苛的考察来显示自己的高明,每当有争议的事情,大臣们各执己见,导致刑法不统一,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裴頠上表说:“先王施行的刑罚和赏赐都很恰当,轻重一致,所以下面的人遵守法令有章可循,官员们也能安心履职。比如元康四年刮大风,太庙和宫殿的屋瓦有几枚被吹落,太常荀?就因此被免职;这件事处罚过重,不符合常理。五年二月又刮大风,兰台的主管官员因为害怕重蹈覆辙,就在宫殿的栋梁之间仔细查找,发现了十五处瓦片稍有倾斜的地方(兰台的主管官员,就是御史台的主管,大概是令史之类的官职。“阿”,指房屋的角落;“栋”,指房屋的正梁 ),于是就拘禁了太常,再次兴起刑狱。今年八月,陵墓上有一根直径七寸二分的荆条被砍断;司徒、太常为此四处奔走(《说文》解释:“荆”,就是楚木。司徒,是汉朝丞相的职责。汉朝制度规定:丞相和太常负责管理皇陵),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是小事,但查办起来却难以预料,大家为了逃避罪责,四处奔走忙碌,到现在太常还被拘禁着没有释放。刑律条文有限,而违背法律的情况却多种多样,所以才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商议处置的制度(意思是法律有明确的条文,但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情节也有轻重之别,所以制定法令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商议判定罪行 。),确实不能都按照常规来处理。但像这些情况,都处罚得过于严厉了,恐怕会让奸吏趁机徇私舞弊,随意判定罪行的轻重。”然而,不合理的判罚依旧没有停止(“曲议”,指歪曲法律进行判罚,随意决定罪行的轻重 ),三公尚书刘颂又上疏说:(《晋志》记载:汉成帝设置三公尚书,负责断案;光武帝时,三公曹负责年终考核各州郡的事务 )“近年来,法律的解释越来越多,政令也很不统一,官吏不知道该遵守什么,百姓也不知道该如何避免犯法,奸邪之人趁机为所欲为,上级也很难监督下级。同样的事情,却有不同的判罚,司法也不公平。君臣之间,各有职责。法律必须严格执行,所以让主管官员严格按照条文办事;但如果遇到法律无法涵盖的情况,就需要大臣来解决疑难问题;如果事情有特殊情况,就需要君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主管官员按照条文办事,就像张释之公正地处理犯跸的案件一样(相关事迹见《资治通鉴》第十四卷汉文帝三年的记载 );大臣解决疑难问题,就像公孙弘裁决郭解的案件一样(相关事迹见《资治通鉴》第十八卷汉武帝元朔二年的记载 );君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就像汉高祖刘邦处死丁公一样(相关事迹见《资治通鉴》第十一卷汉高祖五年的记载 )。天下的事情,只要不是上述这些特殊情况,就不能随意议论,都应该按照法律和命令来处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百姓中树立威信,人们才不会感到疑惑,官吏也无法徇私舞弊,这样才能称得上是治理有方。”(《考异》记载:《刑法志》在裴頠的表章之后,接着叙述刘颂的奏章,并且说“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按照裴頠的表章中引用了元康八年的事情,而那时司马亮已经去世很久了,所以《刑法志》的记载有误 )于是朝廷下诏,“如果郎官、令史在法律之外提出反驳案件的意见,要随时上报”,然而这也没能改变当时的局面。(“郎、令史”,指尚书郎以及尚书、兰台令史。“出法驳案者”,指在法律规定之外提出反驳意见的人)
刘颂升任吏部尚书后,制定了九班之制,想要让百官安于本职,不轻易谋求升迁,通过考核来评定才能的高低,明确赏罚。但由于贾氏和郭氏掌权,想要当官的人都急于求成,这一制度最终未能施行。
裴頠向张华推荐平阳(今山西临汾 )人韦忠,张华征召他,韦忠却称病没有应召。有人问他原因,韦忠说:“张华华而不实,裴頠贪得无厌(张华,字茂先;裴頠,字逸民),他们抛弃了典章礼仪,依附于贼后,这哪里是大丈夫的作为!裴逸民常常有心托付我做事,我却总是担心他会陷入深渊,连累到我,我怎么能主动靠近他呢!”
关内侯敦煌(今甘肃敦煌 )人索靖,预感到天下即将大乱,他指着洛阳宫门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