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公,”狄仁杰再次开口,声音带着一丝疲惫,但目光依旧坚定,“李相于病榻之上,念念不忘者,乃防后世昏暴之君,滥权祸·国。其心可悯,其忧深远。此‘律法为至高’之条,立意正在于此。然,如何表述,既能彰显律法之尊严、规范权力之行用,又不损及君王必要之权威与临机决断之能,此乃我辈当下之要务。”
他拿起笔,在面前的纸上边写边说:“或可如此措辞:‘国家设律立制,所以定分止争,禁暴止邪,期于至公。天子奉天承运,统御万方,为律法之本源,亦当率先垂范,严遵律制。凡常行政务,赏功罚过,皆需明依律令,以昭公允。’此处强调皇帝是‘律法本源’,同时‘率先垂范’,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起源,又提出了‘垂范’的期望。”
“至于特旨,”狄仁杰继续道,“可写:‘若遇军国急务、非常之事,需出律外以为权宜,天子可颁特旨。然特旨之行,当经中枢重臣(如宰相、相关衙门)咨议附署,明示情由,并酌情著为令、格、式,补律之未备,以期垂范久远。’如此,既承认皇帝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权,又强调了需经咨询、明示理由,并可适时将合理特旨上升为补充性法规,而非随意性的个人命令。”
这个修改方案,巧妙地将“皇帝需依法”的刚性要求,软化成了“皇帝是法源”+“率先垂范”的道德倡导;将“不得违背成法”的绝对禁令,转化为了对“常行”事务需依法、“非常”事务可权宜但需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将可能具有“驳回”意味的“三省复议”,改为了更柔和的“咨议附署”。虽然核心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皇权的程序性制约——依然存在,但表述上圆滑了许多,更符合当时的认知和政治语境。
“即便如此,‘率先垂范’、‘咨议附署’等语,亦前所未有啊!”仍有保守派官员摇头叹息。
“此乃祖宗成法之精义所在!”一直沉默的宋璟忽然开口,他目光炯炯,扫视众人,“《贞观政要》载,太宗皇帝有言:‘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陛下永昌初年,亦曾下诏:‘朕深居九重,不能遍览天下事,故委任群臣,欲其各司其职。自今以后,诏敕有不便者,皆应执奏,毋得阿从,不尽己意。’可见,明君圣主,无不重法、慎令,不恃私意。今将‘重法、慎令、咨议’之圣君美德,明载于宪章,以为后世法,正是光大帝王之道,何来束缚之说?乃是为后世君王立规立矩,使其远离奸佞,近贤臣,行正道!”
宋璟不愧是文坛领袖、政坛老手,一番话引经据典,将李瑾、狄仁杰那带有制约意味的理念,包装成了对“圣君之道”的总结和对后世帝王的“规劝”与“保护”,一下子提升到了道德和****的高度。
反对者一时语塞。从太宗、到本朝皇帝,确实都有重视法律、不专恃私意的言行,将其总结、升华,写入宪章,似乎也说得过去。虽然“咨议附署”仍让他们觉得刺眼,但比起最初草案的“不得违背”、“需经复议”,已经温和了许多。
争论持续了整整一天。从清晨到日暮,厅堂内的灯火早早点燃。激烈的辩论、反复的推敲、小心翼翼的妥协……最终,在狄仁杰的主持和宋璟等人的支持下,关于“律法地位”的核心条款,以狄仁杰修改后的版本为基础,略作调整,勉强获得了多数参与起草者的默许。虽然仍有如崔日用等少数人坚决反对,拒绝在相关条文上署名,但大势已定。
定稿的条文如下:
“国宪第一:律法为本。律令格式,国之纲维,定分止争,禁暴安良,期于至公。天子受命于天,总理阴阳,为律法之原,万民之极,当率先垂范,恪守律制,以彰至德,以率天下。凡常行赏罚,生杀予夺,务依明律,以成信典。
国宪第二:诏敕之制。天子诏敕,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凡涉国家常典,民生利病,皆需详稽律令,斟酌时宜。若事出非常,情属权宜,需有特旨,当付中书、门下及有司详议附署,明示事由,务求允当。所颁特旨,可著为令、格,补律之未备,俾使有所遵行,勿使朝令夕改,以失民望。
国宪第三:慎刑恤狱。刑罚之设,所以惩恶,非以逞私。天子体上天好生之德,慎用刑典。凡狱讼,需经有司推勘,证据确凿,方许定谳。非依律明条,不得滥施刑戮。御史、谏官,得风闻奏事,监察刑狱,以防冤滥。”
条款依旧充满了限制词和模糊空间,但“律法为本”、“率先垂范”、“恪守律制”、“务依明律”、“详议附署”、“明示事由”、“勿使朝令夕改”等词句,已然将“法律应有权威”、“皇帝权力行使应受一定程序约束”的理念,以一种相对能被接受的方式,嵌入了这部《宪章》草案之中。尤其是“国宪第一”开宗明义将“律法”定为“国之纲维”,并将其置于“天子”之前(虽然后面立刻补充天子是“律法之原”),这本身就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