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议毕,萧栎转向刑狱之事:“理刑院请维持连坐,谢卿请废之,二卿各陈其由。” 理刑院卿出列道:“陛下,连坐之法,自神武皇帝时便有,凡谋逆、贪腐、盗匪之案,连坐其族,如某盗匪劫漕粮,连坐其弟、子,此后盗匪不敢轻动。若废之,恐奸徒恃无连坐,肆意为恶,刑狱难管。” 谢渊出列,捧起《神武皇帝实录》,翻至 “罚当其罪” 条目:“陛下,神武皇帝确有连坐之法,然其谕曰‘连坐仅施于谋逆大罪,且需查其族党实有同谋,不得妄株无辜’。今理刑院凡贪腐、盗匪之案,皆连坐其族,玄夜卫查得,去年某小吏贪银五十两,连坐其母、妻、子,皆流放千里,而小吏之母双目失明、子年仅五岁,此非‘儆效尤’,乃‘伤无辜’也!违神武皇帝‘不株无辜’之旨,亦失民心之向。”
理刑院卿脸色发白,强辩:“此乃个别官吏执行不当,非连坐之法错!若废之,贪腐者无所顾忌,恐贪案激增。” 谢渊冷笑,将理刑院七主事贪赃的账册呈至御案:“陛下,非执行之错,乃官吏借连坐谋私!玄夜卫查得,理刑院七主事,私放盐枭某(曾劫漕盐万石),得银五千两,分润各主事;却将盐枭之族弟(无涉此案)连坐流放,以掩私放之迹。此等贪赃之徒,借连坐之名行舞弊之实,若再维持连坐,恐更助其虐!”
萧栎翻看账册,见 “主事某得银八百两”“私放盐枭日期” 等条目墨迹未干,怒拍御案:“理刑院竟有此等贪腐之徒!谢卿,连坐之法当如何处置?此七主事又当如何?” 谢渊躬身道:“陛下,臣请废‘连坐族诛’之法,仅留谋逆大罪连坐(需查实同谋);其余罪案,皆‘罚当其罪’,不株族党。至于七主事,臣引神武皇帝‘严惩贪腐’例 —— 萧武开国时,查得户部三主事贪赃,皆斩之,抄没家产充国库。今七主事贪赃私放重犯,罪更甚之,请斩之,以儆百官,以护刑狱清明!”
理刑院卿忙跪伏道:“陛下,七主事虽有错,然皆为理刑院骨干,斩之恐刑狱无人主事,望陛下从轻发落!” 吏部尚书(与理刑院卿有同乡之谊)亦出列道:“陛下,可革职流放,不必斩之,以全君臣之情。” 谢渊厉声道:“陛下,神武皇帝曾言‘贪腐者乃国之蛀虫,轻纵则蛀虫蔓延,国脉将空’!昔年户部三主事贪银千两,神武皇帝斩之,终使洪武一朝贪腐稀少。今七主事贪银五千两,私放重犯,若从轻发落,恐百官皆效之,刑狱弊害更甚!且理刑院非无贤才,御史台右御史清廉有能,可暂代主事之职,何患无人?”
萧栎沉吟片刻,取过《大吴律?贪腐篇》,翻至 “贪赃枉法” 条:“《律》载‘贪赃超千两、私放重犯者,斩立决,抄没家产’。七主事罪合此条,且违祖训、害民生,当斩!连坐之法,准谢卿所请,除谋逆大罪外,皆废之,着理刑院、诏狱署修订刑狱条例,不得株连无辜。” 谢渊躬身领旨:“臣遵旨!定监督七主事行刑,修订刑狱条例,不负陛下所托。”
退朝后,谢渊至理刑院,传旨将七主事收押,交诏狱署审讯。诏狱署署长躬身道:“大人放心,属下定严审七主事,查其同党,不让一人漏网。” 谢渊叮嘱:“需查清楚,七主事私放的盐枭去向,及是否有其他贪腐案,若涉及其他官员,一并报某处置,不可因官官相护而隐瞒。” 署长应道:“属下省得,定按《诏狱署审讯规程》行事,每日报审讯结果。”
诏狱署传回审讯结果:“七主事供认,私放的盐枭逃往松江,与当地士绅某勾结,拟再劫漕盐;还供出吏部某郎中曾收其银三百两,为其掩盖贪腐之事。” 谢渊即刻命玄夜卫指挥使:“带五十名校尉,赴松江抓捕盐枭与士绅某;另将吏部郎中收押,交理刑院审讯。” 指挥使领命:“大人放心,属下定三日内在抓获,不让盐枭再为害。”
玄夜卫指挥使传回捷报:“盐枭与士绅某已抓获,查获私藏漕盐五千石;吏部郎中已收押,供认收银三百两,为七主事掩盖贪腐,实证已缴获。” 谢渊将结果奏报萧栎,萧栎下旨:“盐枭与士绅某斩立决,抄没家产充边饷;吏部郎中革职流放,永不复用。” 谢渊领旨后,召来理刑院卿(暂代):“修订刑狱条例时,需明‘罪刑相当’之则:其一,谋逆大罪,需查实族党同谋方可连坐,无同谋者免;其二,贪腐、盗匪等罪,仅罚犯罪者本人,父母、妻、子无涉者不株;其三,审讯需凭实证,不得刑讯逼供,违者革职。” 理刑院卿躬身道:“下官定按大人之意修订,确保条例合祖训、顺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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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商农税均” 之制开始推行。谢渊命玄夜卫协同户部、御史台,赴江南核查士绅田亩:“凡士绅田亩超免役额者,需补缴往年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