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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面,忽必烈的 “治理才能与权力渴求” 交织。他在漠南推行的 “屯田与流民结合” 政策成效显着 —— 将流民按 “五户一组” 编入屯田,每户分配耕地与农具,收获后抽取三成作为军粮,既解决了流民安置问题,又充实了军粮储备,户部尚书曾在奏报中称赞此举 “一举两得”。但在执行过程中,他却越权调整了邢州的 “屯田税则”—— 原本朝廷规定屯田税为三成,他为鼓励流民开垦荒地,私自将新垦荒地的税则降至两成,虽获得流民拥护,却未报户部审批,属于 “擅自更改财税政策”。萧虎从邢州地方官的密报中得知此事,意识到:“忽必烈重视民心,却也想通过行政手段积累威望,若不划定行政权限,恐日后与地方官府冲突。”
部落交往层面,忽必烈的 “积极联络与经验欠缺” 凸显。为稳定漠南部落,他主动拜访了十个归附部落的首领,赠送茶叶、布匹等物资,还与其中三个部落达成 “牧地借用协议”—— 部落将部分闲置牧地借给民兵训练,朝廷则为部落提供种子与农耕技术。这一举措拉近了与归附部落的关系,减少了部落袭扰。但在处理 “察合台系附属部落的试探” 时,他却经验不足:上月一个察合台系附属部落派使者来 “商议贸易”,实则打探漠南兵力部署,忽必烈未察觉异常,竟让使者参观了民兵的训练营地,泄露了民兵的数量与装备情况。幸好白虎堂细作及时察觉,萧虎才派人阻止了进一步的泄露。此事让萧虎担忧:“忽必烈对草原部落的险恶认识不足,若授权他直接处理部落事务,恐泄露军情。”
这些细节,萧虎都一一记录在 “忽必烈行事册” 中,册页上用红笔标注 “可放权”“需限制”“需辅助” 三类符号:混编训练、屯田联络属 “可放权”;粮草支取、财税调整属 “需限制”;部落事务属 “需辅助”。这本册子,也成为他与耶律楚材商议时的核心参考。
萧虎选择召耶律楚材商议,而非其他重臣,源于耶律楚材在元代中枢的特殊角色 —— 他既熟悉制度设计与权力平衡,又了解宗室、重臣与草原部落的复杂关系,还曾参与过多项关键决策,是唯一能从 “历史经验、制度框架、现实需求” 三维度为萧虎提供建议的人选。
首先是耶律楚材的 “制度设计能力”。耶律楚材早年曾辅佐成吉思汗与窝阔台,参与制定了元代的 “宗室授权旧例”—— 如 “宗室掌边兵需受枢密院节制”“宗室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等核心条款,这些旧例至今仍是朝廷处理宗室权力的依据。此前脱欢事件后,耶律楚材又牵头修订了 “宗室军务报备制度”,细化了宗室调兵、训练、粮草使用的流程。萧虎深知,授权尺度本质是 “制度问题”,而非单纯的军事安排,需要耶律楚材从制度层面设计 “权限边界”,确保授权有章可循,而非口头约定。“若只凭我与忽必烈的默契,日后难免有争议,” 萧虎对刘七道,“楚材先生能将授权尺度化为制度条款,既合规,又能长久。”
其次是耶律楚材的 “权力平衡经验”。耶律楚材在中枢多年,始终游走于宗室、重臣与汉臣之间,擅长在各方利益中寻找平衡点 —— 如之前蒙哥掌边兵时,他曾设计 “枢密院符 + 重臣副署” 的调兵制度,既给了蒙哥足够的兵权应对边患,又防止其独断;在处理汉臣与蒙古贵族的矛盾时,他也总能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方案。如今萧虎面临的 “宗室与重臣、军务与行政、放权与制衡” 的矛盾,耶律楚材都曾应对过,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萧虎认为:“楚材先生能看清各方诉求,既不让忽必烈觉得被掣肘,也不让朝廷觉得失控,这是其他人做不到的。”
再者是耶律楚材对 “汉法与草原传统的熟悉”。忽必烈在漠南推行汉法,与部分蒙古贵族产生分歧,而耶律楚材是元代少数 “既懂汉法、又通草原传统” 的重臣 —— 他既认可汉法在治理中的作用,也理解草原贵族对传统的重视,曾多次协调汉臣与蒙古贵族的矛盾。萧虎知道,授权尺度不仅涉及军事与行政,还需考虑 “汉法与草原传统的冲突”—— 若授权忽必烈过多推行汉法,恐激怒草原贵族;若限制过严,又会影响他的治理成效。耶律楚材能从这一维度提出建议,避免授权尺度引发新的矛盾。“忽必烈推汉法是好事,却也需兼顾草原实际,” 萧虎道,“楚材先生能帮我把握这个度。”
最后是两人的 “信任基础”。萧虎与耶律楚材虽分属军事与文职系统,却在多次关键事件中达成默契 —— 脱欢事件时,耶律楚材曾为白虎堂提供 “察合台系的历史脉络”,帮助暗卫快速锁定余党;白虎堂扩编时,他又从户部协调粮草,支持草原细作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