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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吧 > 律师:拐卖判五年?给我满族抄斩 > 第93章 锤死!

第93章 锤死!(2/2)

个月。”

    “说明至少他们在那时就已经是朋友了。”

    “根据华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辛家畅与潘葛丕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潘葛丕作为邹华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回避。”

    “但潘葛丕没有回避,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白潇继续推波助澜,说:“另外,200万借款不打借条不符合常理!”

    “这200万元就是辛家畅向潘葛丕行贿的款项。”

    “从始至终,潘葛丕和辛家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一直在撒谎,欺骗法庭。”

    “因为一开始,当我举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明细》这两份证据的时候。”

    “辛家畅的辩护人竟信誓旦旦地说,这200万是辛家畅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不是行贿款。”

    “辩护人之所以能说出这200万元的性质,说明辛家畅在庭前跟辩护人提到过这200万元。”

    “辩护人只是一个律师,并非辛家畅的财务!”

    “如辛家畅本人所说他家大业大,金钱往来杂多。”

    “如果不是辛家畅特意跟他的辩护人特意提起,辛家畅的辩护人是不会知道这200万元的存在!”

    “反推,辛家畅之所以会跟其辩护人交底这200万的存在,是因为这200万元跟本案有关!”

    “而当《会计账簿》摆在被告人面前的时候,辛家畅马上又改口说这200万是借款。”

    “由此可知,辛家畅与潘葛丕的辩解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撒谎!”

    这也是白潇一开始没有举示《会计账簿》的原因。

    如果一开始就举示,辛家畅肯定就直接说是借款。

    而不是先说这200万是向开发商预定其他房产的款项。

    按照这个顺序来举示证据,为的就是让他们的辩解前后矛盾。

    这不,随便一问就露出马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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