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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 断后路(1/2)

    pS. 系统强行把我正在写到80%的175章发了出来,正常文章才写到172章。看175章肯定是接不上上文的。但番茄客服的潜台词是你自己解决。刚才看到半章175章凌乱内容的读者抱歉了。

    在香港有一个部门,还真的可以解决查打放贷的问题。

    虽然办法不一定能长久,但完全可以给肖爱国更多的时间。

    这就是香港廉政公署。

    1974年成立的香港廉政公署,到1986年已形成成熟的反贪体系,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与行政总部构成。

    这一时期,廉政公署职权广泛。它可调查公职人员、私营机构人员的贪污、贿赂及舞弊行为,如调查政府物资采购、企业商业合作中的贪腐线索。

    凭借搜查权,公署能申请搜查令,对涉事场所进行搜查,获取文件、财物等证据。

    另外,公署还拥有拘捕权,能依法逮捕嫌疑人。这些职权让廉政公署侦破大量贪腐案件,有力打击了香港贪污现象,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下午五点,一群廉政公署的人由崔来带队,来到查打银行。

    找到了李斯特。

    “现在你涉嫌受贿罪,请跟我们走一趟吧。”

    “受贿?”李斯特一脸震惊的样子。

    “我没受贿”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受贿?”旁边的同事围在一起窃窃私语。

    “很有可能,最近东宝航运闹得风风扬扬,贷款给他们风险极大,但李斯特要强行给他们放贷”同事A说。

    “是啊,我们小组开会时曾向李斯特反应过,但他不听,执行要放贷给东宝航运。”同事b说。

    “不是你举报的吧?”另一位同事狐疑的看向同事。

    “怎么可能是我举报的。”我还要在公司混。

    被查到,我就死定了。

    廉政公署的崔来,也是竖起耳朵,聆听着周边的信息。

    他暗自认为,李斯特一定是有问题的,非常符合‘承诺放贷’的情况。

    在1986年的香港,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使尚未实际放贷,只要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如承诺放贷),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李斯特现在其实已经涉嫌故意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就算查不出受贿的证据,此时的证据也可以证明李斯特是为东宝航运“谋福利”,轻则是渎职罪,重的肯定是受贿罪了。

    只要查一查“证人(同事)”,就可以确定了。

    果然,李斯特被带走后,崔来的几个同事就询问了李斯特小组的几个成员。

    确定李斯特小组成员向李斯特汇报过东宝航运的真实情况。

    在李斯特被带出公司大门的一瞬间,一大批记者围了上来:

    李斯特,你是承诺放贷给东宝航运了吗?

    查打是准备放贷10亿港币给东宝航运吗?

    李斯特,你是故意不知道东宝航运的真实状况吗?

    崔组长,是查打内部员工举报的吗?、

    “无非奉告。”

    崔组长,是因为李斯特承诺放贷,被调查的吗?

    肖爱国在不远处,和刘小莉喝着咖啡。

    在心里暗道:李斯特,你可别怪我,谁让你挡了我的路。

    如果你没有问题,很快就会被放出来的。

    如果有问题,那也怪不了我了。

    第二天,各大财经媒体绘绘报道:

    《大公报》:查打银行李斯特涉嫌收受贿,承诺放贷给东宝航运。

    据悉,查打银行李斯特是负责放贷业务的高级入管,在东宝航运有破产风险的情况下,还执意给东宝航运放贷。涉嫌

    故意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多个职员证据,已经向李斯特汇报了东宝航运的现状。

    《财经日报》:李云涉嫌行贿,要从10年牢?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明确规定,行贿行为属于犯罪。

    若企业行贿,视情节轻重,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不同期限的监禁。

    如果企业向政府或公共机关雇员行贿,根据条例,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及监禁。例如,若行贿行为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监禁;

    若情节严重,如行贿金额巨大、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雇员等,可能面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的监禁。

    有律师认为,东宝航运,贷款额度高达20亿,可能面临10年监禁。

    也有律师认为,情轻较轻,可能判处6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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