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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章 杀子案(宣判)(2/2)



    她全力证明月子中心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很遗憾,法院判定月子中心不直接构成过失犯罪,只判赔了民事赔偿共计157万余元。

    尤佳当庭表示要上诉,宁稚开始准备上诉事宜。

    翌日,胡红娟案也迎来宣判。

    宁稚和王思雨一起出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胡红娟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以下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听到这里,宁稚和王思雨都激动地看向对方。

    “不立即执行”这五个字,意味着胡红娟可以不用死,她们赢了!

    审判长继续宣读判词:

    “一、自首情节:胡红娟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本案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有别于社会恶性暴力犯罪;

    三、社会危害性评估:胡红娟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相对可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死刑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红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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