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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章又遇熟人(1/2)

    因为文会,刺史想多知道一些内容,傅渊之和阿弟便被刺史大人留了下来。

    宋欢和颜六则是充当仆人角色,在一旁当“吉祥物”。

    第二天晚上,月上梢头。

    傅渊之和刺史徐大人正在下棋,忽然就听院里传来声响。

    宋欢原本惺忪的眼睛睡意退散,瞬间清醒, 整个人立马出去查看情况。

    院里的人和宋欢都僵住。

    宋欢微眯着眼打量着对面的人,心想,好熟悉,她是不是在哪儿见过?

    对面的人,“……”

    她最好不要认出他来。

    这时,徐大人也出来了,不过, 他没注意宋欢和对面的人正在僵持, 而是把视线落在倒在地上的两个人。

    一男一女。

    “这两人是……?”徐大人开口。

    对面的黑衣人看了看徐大人,又看了看宋欢,随即转身越过墙头快速离开。

    徐大人走到两人跟前,嘴里连忙吩咐道,“快,把县丞叫来。”

    小厮应是连忙退下。

    宋欢则是把视线放在黑衣人消失的地方。

    好一会儿后,她拍额头。

    她记起来了!

    是拱司卫的人!

    他不是在破拐卖儿童的案子吗?怎么跑这儿来了?

    宋欢把视线移到地上,难道,这两人是人贩子?

    傅渊之看着宋欢若有所思的神情,抿了抿唇,没开口。

    现在不适合问。

    徐大人正头疼雀门案件,看见一男一女的时候心下第一反应就是让县丞来认人。

    在县丞摇头的时候,徐大人掩下失落。

    这帮人行踪诡秘, 想抓到人, 谈何容易。

    而正如宋欢所想,这两人就是人贩子。

    或许是被拱司卫的人用什么手段吓住了,嘴巴里的布条一拿出来,两人就迫不及待的把自己的罪行吐露出来。

    徐大人心情本不佳, 一听内容,心情更不好了,打起精神处理了这两人。

    按照两人的供词,略卖十岁以下儿童,且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

    在当朝,尽管奴婢贱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天佑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

    实际上,当朝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

    如天佑十年,建安郡福城的“生口牙人,或无图辈巧设计幸,或以些小钱物,多端弄赚人家妇女并使女,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因而引诱出偏僻人家停藏,经日后便带往逐处, 展转贩卖, 深觅厚利”。

    又如天佑二十三年,广汉郡德城“多有浮浪不逞之人,规图厚利,于恭、涪、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诱略良民妇女,或于江边用船津载,每船不下数十人”。

    这里的“生口牙人”,就是职业人贩子,专门干拐卖儿童、诱拐妇女的勾当。

    天佑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

    可以说是:“略人之法,最为严重。”

    按《天佑刑统》,“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天佑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

    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

    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

    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可以确知,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

    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

    略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

    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

    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

    天佑王朝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

    这两人一看就是对当朝律法熟知的人。

    因为拱司卫那人不在,两人估计还是耍了点小心思。

    宋欢没有戳破,因为她并没证据。

    那些人冒着风险去专门拐有钱人的孩子去做别人的奴婢?

    她不信。

    背后的真实情况,怕不是如此简单吧?

    一连五天,雀门的人都没有消息。

    徐大人身为刺史,不可能一直在这里等着,后续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

    而且也即将有新县令上任。

    而宋欢等人也终于能重新踏上征程。

    宋欢几人也在会稽郡的一个村庄里发现了玉米。

    不过,因为它来自外国,当地人把它称之为“番麦”。

    玉米对土壤要求不十分严格,土质疏松,土质深厚。

    它与传统的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相比,具有很强的耐旱性、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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