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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4/4)

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九十四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章会计

    第九十五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九十九条**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〇〇条**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五条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第一〇八条审计院设院长一人,由审计员互选之。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自。

    第十一章宪法修正及解释

    第一〇九条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

    前项发议,非两院各有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成立。

    两院议员,非有各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不得为修正宪法之提议。

    第一一〇条宪法之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

    第一一一条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第一一二条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

    第一一三条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

    这一宪法草案与《临时约法》相比,明显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如规定了大总统有颁布紧密命令权等),但袁世凯还是不能接受。更何况该宪法草案对总统任期有了明确规定,袁世凯这样的人,如何能受任期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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